1月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成了新年的第一个大礼包。然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正式上线使用仅一周、真金白银的获得感还没进袋,不少租房人在填报时就遇到了阻碍。
近日,有租客在微博上晒出和房东对话的截图,内容显示,房东因为担心要缴纳高额的住房租赁税,不愿让租客填报自己信息用于住房租金的抵扣,并表示要么退房要么涨房租。帖子底下有上万留言,纷纷表示自己也有类似的遭遇。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抵税定额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要享受租金抵扣一项,需要填写相关住房租金信息。但以目前租房市场的情形来看,房主势必转嫁纳税成本,最终租客很可能陷入“个税抵扣几十元、房租却上涨几百元”的尴尬。减税“红包”意外增加了租客和房东之间的博弈,引发了房东的焦虑,也成了可能推涨房租的“暗手”……这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让“红包”真正惠及纳税人,考验的是执政者的智慧和耐心。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目前,针对近期房租抵扣个税引发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羊毛出在羊身上
博弈是围绕“缴税”展开的,房屋出租方担心因租客填报了有关信息从而引起税务机关对其出租所得税收的追缴。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说,“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并未明确表态这些填报信息将被运用于对出租方的税收征管,但仅从技术上讲,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详细研究了本次个税“专项扣除”需要提供的各类信息,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只要租客填报了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个人信息等,就会被税务机关自动掌握,成为出租人依法纳税的大数据。
一直以来,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效果都不理想,由于信息缺乏,房主纳税意识淡薄,许多房屋出租交易游离于监管之外。邹胜表示,从长远来看,个人房屋出租缴税规范化是必然的,这不仅仅是由于本次“专项扣除”所带来的信息披露,还包括税务部门对金融、不动产管理等单位越来越多的信息整合。
目前,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出租住房,一类是个人出租非住房。具体到住房出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城建税等税费。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收取租金的高低不同,个人出租方应缴的各项税费一般占到租金收入的4%-8%左右。
“房东当然是想转嫁这部分支出的,租客是否愿意接受,就看市场的供求关系了。”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副院长于洪说,在房源紧张的地区,出租方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税费就会通过涨价的方式进行转嫁,“这是市场博弈的结果。”
从0到1难以一蹴而就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对这次的个税改革评价很高,他说,觉得“痛”了,恰恰能证明改革改到了关键点,“你租房收了租金不缴税,肯定不合适!这是涉及税收公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对社会是有促进作用的。”但他同时承认,短时间内,这给租客也造成了很大压力,需要去和房东博弈。
想要避免房东转嫁税负到租客身上,于洪建议税务部门进行澄清,打消房东增加税费的忧虑。过去,我国的个人住房出租市场制度不完善,“不缴税”基本成了租房市场的现状,蔡昌说,这次房东反弹明显就是因为“大家以前没缴过,现在也不愿意缴一点儿。”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目前的税率,邹胜认为可以进行合理下调。“我们应当正视目前我国税费征纳中所产生的新矛盾,这个矛盾是:随着信息化不断推进带来的税费基数增长与之前的税收政策间的不匹配。”他说,以往个人出租房屋的缴税情况不理想,因此税率维持在一个相对水平上,随着个人出租房屋缴税的规范化,考虑到税源的增加,原有的税率也应该改变。
此外,在从0到1的过程中,邹胜建议,应当考虑出租方税收增加与承租方税收扣除的政策对冲效应,妥善处理衔接问题。在坚持税法原则性的同时,要灵活执行政策,留有缓冲空间,正确认识之前存在的客观事实,在积极推动个人出租房屋缴税规范化的前提下不能激进执法,不搞“运动式清算”。
“个人所得税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大方向,不管是从征收还是抵扣的角度,都是朝着综合征缴的方向不断改进,但短期内有可能会引起不同纳税主体的不同反应。”于洪说,希望税务部门考虑一些过渡性措施,以保证这种抵扣能够比较平稳地进行,使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能够有切实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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